2.
564建號建物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01號假扣押案件於108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與非 本件拍賣標的565建號、566建號、549建號、575建號、596建號均位於1樓,係為高絲旅漢口館 使用,掛有「高絲旅時尚旅店漢口館」旅館業登記證,現場一樓打通使用,做為櫃檯及餐飲使 用;嗣經本案於111年9月16日現場履勘時,經鎖匠開鎖入內,現場有沙發、冰箱、OA辦公桌椅 等物品,似作為辦公處所使用;111年11月11日及112年2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到場 稱拍賣標的建號內遺留之物品,陸續均會搬離,地政人員現場測量稱建物占用大樓(即54號) 之共有部分637建號面積為11.7平方公尺,故無法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最外靠走道部分係 占用他人土地;復於本案114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目前無人使用,建物內物品均非屬 債務人所有,縱然是債務人所有亦均拋棄。前揭占用公設及他人土地部分之問題均由拍定人自 行釐清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拍賣之472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11356 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107年街景圖因角度關係無法辨識,經現場勘查現況無 法判斷建築完成時間,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7199號 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 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 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3年6月20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5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36052及1143036053號函 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社區總幹事稱不清楚該址居住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 6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182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 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637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建物部分 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