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5月17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436地號位於永和區中 興街52巷1弄2號牆壁外圍,範圍約巷道的一半,全部範圍均在中興街52巷道 內。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