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59地號土地現為尊爵天際大飯店(門牌:桃園市蘆竹區南 崁一路108號)前臨路一小塊空地,地政人員稱為道路用地。第30-1地號土地係 位於前開飯店停車場入口處一小塊空地,第42地號土地為空地,現為前開飯店 停車場,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1,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 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應買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應買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