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債權人到場稱整棟建物均為海砂屋。
2.
現址有第三人呂0昇承租,伊將建物當工廠及住家使用,一樓後方鐵皮是為防漏,二樓前客 廳有漏水。
3.
債權人稱整棟建物為海砂屋。債務人黃月桂則稱建物有水泥剝落、油漆脫漏。
5.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 事由提出爭執。
6.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稱整棟為海砂屋。本院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 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請應買人參考、注意。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 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