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7地號為雜林,118地號部分廢棄建物占用,部 分雜草雜林,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數筆共有不 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3.
土地如有建物占用,該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林口特定區 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供應買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 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