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空屋,有油漆剝落、水泥剝落、壁癌等情形,另有夾層增建,並附有車位27號(位於B
3.
;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9月22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67241號函,派員前往查訪,目前無人居住,且該戶瓦斯管線因拖欠費用已遭停用,安裝於門口的瓦斯計表已移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執行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9號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無從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註銷限制登記,然是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及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調查局及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禁止處分及辦理移轉登記,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