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三筆土地位於冬山鄉永興路2段711巷路燈編號79031電線桿旁之3 塊相鄰農田,現供耕種之用。嗣經債權人於113年11月6日查報乙標土地之占有人為廖○ 乾,占有權源為:與債務人口頭約定一年一租之租賃關係,無書面契約。惟此租賃關係 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宜院深112司執壬字第31451號執行命令終止,如無人異議, 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