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5地號土地其上有農 舍,主要用途為放置農機具,債務人稱不知建物有無辦保存登記,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其父親。四周土地種植荔枝樹。
2.
依鑑價報告所示,5地號土地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水塔座落、簡易棚 架、種植果樹及道路使用。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