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4日履勘時,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
2.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土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坐落建物。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六、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