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六、建物門牌「台中市太平區興隆路73-1號」與「台中市太平區興隆路73-2號」共用同一大 門,供汽機車出入,另有一小門,可供人通行,兩建物並有同一圍籬。
4.
本標別450地號土地,屬鄉村區內之乙種建築用地。
5.
本件拍賣之建號517號建物為建號202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