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六、建物門牌「台中市太平區興隆路73-1號」與「台中市太平區興隆路73-2號」共用同一大 門,供汽機車出入,另有一小門,可供人通行,兩建物並有同一圍籬。
8.
拍賣土地449地號,屬鄉村區內之乙種建築用地。
9.
本件拍賣之建號518號建物為建號201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有無占用鄰地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該占用之土地或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 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