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由債權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債權人表示建物4樓地板因地震有稍微突出等語。 六、26-30地號土地為本案建物之坐落基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
8.
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 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 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9.
162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