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22日履勘時,現場大門敞開,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至三樓均有增建, 二筆土地皆為建物坐落基地及建物前方之部分道路。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暫編第162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依都市計畫土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125地號土地為乙種工業區;1125-1地號土地為 道路用地(69年10月14日)劃設應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