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984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其中一間臥室牆壁下大 雨時會滲水,有一個固定停車位(B1-13號),亦為債務人自用。977建號與地下一層機電設施、 停車空間合併使用,無明顯區隔。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 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984建物建物拍定後點交,車位及977建號建物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7.
138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