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 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同法第33條之限制,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私法人應買 須提出許可證明,並應於投標當場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上現種植農作物(玉米),需經他 人土地進出,農作物部分不在拍賣範圍內,種植及收取權人不明,債權人復未 查報,天然孳息收取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 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 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