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22查封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太平區新平路一段35 巷92號旁,土地上無建物,有鋪設柏油,現場有停放數台機車。聲請人表示本件土地雖與後面社區的道路相連,但該社區住戶是由另一旁的道路進出,不會 通行本件土地。
4.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現況為柏油道路使用,西南側臨路寬約8公尺之 新平路一段35巷。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人行步道(64年1月10日)劃設應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