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房屋二樓有出租予第三 人蔡○雄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9日止,另頂樓部分無償供鈦一 企業社使用,其餘部分係債務人自用。
7.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用地。六、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10.
增建部分未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實 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