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有數棟建物。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 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臺中市東區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 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本件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共有人聲 明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六、土地上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 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 先承買之權。
8.
本件土地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 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