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皆屬一般農業區水利用 地,標的形狀均略為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為太堤西路250號旁狹長型水泥空 地,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占有使用 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