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拍賣土地上有荔枝樹、雜草、藤蔓及一座墳 墓坐落,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3.
上開不動產底價:新臺幣193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