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5月14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分空地,土地上坐落學甲寮66號建 物。
3.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學甲寮66號房屋,為共有人所有,部分空 地。
4.
依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7966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坐落有磚木造平 房,有人居住使用。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 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同段建物兩棟,拍賣土地之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 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 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六、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7966號鑑價報告及第四次拍賣價格 核定第一拍底價。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