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皆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土地上有債務人與共有人共有之建物(門牌屏東縣萬丹鄉丹榮路317 號)坐落及種植農作物(皆非本件拍賣標的),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 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皆係萬丹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62年3月15日)農 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