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事由,法院得不點交。
3.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
4.
建物占用基地未併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基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5.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