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查封筆錄及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薛靖彰及其母吳秀足居住使用中,第三人等雖主張於查封前即有權占有使用,惟查兩造間於112年6月9日簽立切結書,其中切結事項第1條即載明:「提供抵押之不動產於提供設定抵押權時,確無任何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且建物之使用情形為閒置,此有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提出之切結書影本、112年5月22日大甲分行辦理房屋貸款標的物現場查勘紀錄表影本為證,經法院形式審查,勘認本件於抵押權設定時,其上未有任何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債務人既於抵押權設定後始將該不動產出借予第三人薛靖彰、吳秀足。旨揭不動產經法院以底價7,301,000元為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該使用借貸關係已影響其抵押權,經法院於115年1月18日中止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六、本件拍賣
4.
本件拍賣之暫編545建號建築物為517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589地號土地上另有一鐵皮倉庫(包含於暫編545件號中)部分占用,增建倉庫可從主建物出入至倉庫後半部分,前半部分可由道路側之另一大門進入,倉庫內由木板隔間分隔為前後半,第三人吳秀足主張該鐵皮倉庫為其所增建,倉庫前半另有出租予他人,屋況大致良好,無漏水情形,倉庫前半之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