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24地號土地上部分坐落一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大甲區南陽街41號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 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2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
7.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亦有優先 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