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土地據債權人表示原由債務人種植芋頭,現休耕中,應買人請自 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土地依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放領 公地」之註記,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拍定後不得主張瑕疵。
10.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出租耕地之承 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 權。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解 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應 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違反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