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為債務人之母,該屋由債務人與家屬自住,741地號為 881建號(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 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建物點交。
3.
本標的881建號建物雖與本標的741地號土地同屬債務人所有,但因本件債務係債務人繼承 所得,而881建號建物非其繼承所得,故雖依臺灣高等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113年度民執類第7 號提案討論結果併付拍賣,但就881建號建物賣得價金應全數由債務人領回,債權人不得對其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