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6地號為空地,上有果樹;77地號上 有門牌福安街12號房屋;110地號為空地及門牌福安街14號房屋;296地號上有門牌福安街13號等房屋;
4.
300地號上有鐵皮建物;75地號上有 門牌福安街7號房屋;
5.
16地號均為空地;293地號上有門牌福安街15 巷2號房屋;301地號上有空地、雜木;302地號上有數間鐵皮建物;303地號上 有雜木、果樹、鐵皮建物。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8日具狀陳報,75地號位 置在福安街旁,現況為畸零地,種植果樹;76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現況為畸 零地,有多間建物和種植果樹;77地號位置在福安街道路上;110地號位置在福 安街旁農路上;111地號位置在112地號後農路上;112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多 間建物,門牌為福安街14號;293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多間建物,門牌為福安 街15巷2號;296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多間建物,門牌為福安街13-1號;
6.
301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多間建物後方;298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多間 建物,門牌為福安街11-1號;
8.
305地號位置在福安街旁有種植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 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 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 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305地號土地有農舍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 投標人注意。
10.
305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 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 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 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