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雜樹林,不臨路。惟實際 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 ,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 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