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曾30497甲

新竹縣峨眉鄉富農段620地號

應買 點交 待拍
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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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4/2 ~ 2025/07/0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7.4
保證金:
31.5
總坪數:
584.1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584.1 坪
總現值:
181.5 萬
拍後增值:
2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峨眉鄉 富農段 620地號,面積 1,930.9 m2,持分 1/1,157.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2/18,總底價 246萬,保證金 49.2萬,坪單價 0.4萬/坪,停拍
停拍,2024/12/18,停拍
1拍,2025/1/15,總底價 246萬,保證金 49.2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5/2/19,總底價 196.8萬,保證金 39.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5/3/26,總底價 157.4萬,保證金 31.5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車輛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 示,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近河川,屬附近有 嫌惡設施之土地。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 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 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 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9.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0.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峨眉鄉 富農段 620地號
1,930.9 m2 × (1/1) × 940 元 - 157.4 萬元
= 24.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0
2拍 不點交
38.1 坪 / 144.6 萬
2025/6/20
2拍 不點交
1,863,925.9 坪 / 10.4 萬
2025/6/20
2拍 不點交
115.1 坪 / 60.3 萬
2025/6/20
2拍 不點交
206.6 坪 / 108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233.8 坪 / 24.8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63.4 坪 / 7.2 萬
2025/7/9
3拍 不點交
430.5 坪 / 1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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