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案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車輛無法到 達,依空照圖顯示,土地現況部分為雜樹林地,另有部分似經過整地,惟現況 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位於峨眉鄉富興公 墓附近,屬附近有嫌惡設施之土地。拍賣後經整地部分之土地不點交;現況為 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部分依現況點交,惟雜樹林地部分拍定後 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國民不得應買。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 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