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案及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91地號土 地未臨路,依空照圖顯示,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188地號土地部分作道路使 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 地位於峨眉鄉富興公墓附近,屬附近有嫌惡設施之土地。本件拍賣之土地中作 道路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此部分拍 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