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59地號及1263號相鄰,現為雜草地,未臨道路;1374地號由債務人之嬸嬸種植菠蘿蜜樹,1108地號由債務人之親屬種植黃豆類作物,上開地 上菠蘿蜜樹及黃豆類作物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 係。
3.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