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22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88地號、195地號土地相鄰,現為 雜草地及零星香蕉樹;894地號為瓊興路既成巷道一部分。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 地相鄰。
3.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