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34地號土地為239建號建物之坐落基 地,141地號土地為建物前方之道路。據在場人即共有人表示建物由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 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 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基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本件建物係以現況拍賣,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 之危險。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