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7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2地號土地係位於 平溪區新寮9之2號建物東北方約36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
4.
13地號土地係位平溪區新寮9之2號建物東北方約350公尺處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16地號土地係為平溪區新寮9之2號 建物東北方約3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189地 號土地係為平溪區新寮9之2號建物西南方約1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 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 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