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7地號土地 上有門號號碼「湖口鄉湖新路76巷31弄2號」之二層樓透天建物。
2.
199及20 0地號土地為上述建物後方之雜林山坡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 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 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 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199及200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 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