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作 物、部分為巷道,作物不知何人種植,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 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 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3.
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