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拍賣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係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上開建物所 有權人如能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 權,其順序優於共有人。六、拍賣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但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 之耕地,移轉時應符合同條例第33條之規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