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 約。現況部分空地、部分雜林木、部分道路,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 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土地因未經實際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