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91-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2.
拍賣之391-1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
3.
本件391-1地號土地上另有果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 定人自理。
5.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之391-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