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9地號土地未臨道路,僅能步行進入,且土地範圍很大,有部分區域無步行道路可通行,系爭土地為農地,目前有種植農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部分由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