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33地號土地上有諸多建物坐落,34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植栽、巷弄等。因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33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34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3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