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463地號土地為雜木,部分種植植栽,部分為雜草,
3.
553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植栽、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463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553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9.
46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