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莊38811丙

彰化縣永靖鄉四芳段26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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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3.2
保證金:
16.6
總坪數:
161.5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61.5 坪
總現值:
128.1 萬
拍後增值:
4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四芳段 26地號,面積 2,401.8 m2,持分 4/18,83.2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1/11,總底價 130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2拍,2025/12/9,總底價 104萬,保證金 20.8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現種植作物,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 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及丁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 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 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 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3.
本件拍 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 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四芳段 26地號
2,401.8 m2 × (4/18) × 2,400 元 - 83.2 萬元
= 44.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10.4 坪 / 43 萬
2026/1/8
2拍 不點交
487 坪 / 720 萬
2026/1/8
2拍 部分點交
132.3 坪 / 1,136 萬
2026/1/7
2拍 不點交
20.7 坪 / 72 萬
2026/1/6
3拍 不點交
26.4 坪 / 32 萬
2026/1/6
3拍 點交
36.1 坪 / 44.8 萬
2026/1/6
3拍 不點交
21 坪 / 1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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