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況為雜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狹長但 未臨路,車輛無法到達。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 界)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以地政人員目視現況點 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 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