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部分有三合院、磚造平房 坐落,部分為巷道。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
4.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另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 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