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247地號土地上有坐落一村巷77號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2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