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雜草叢生。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均未臨 路。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及有無臨路情 形,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 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 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7.
本件拍賣127-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 75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