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314地號土地有25及69建號建物坐落,315地號現布滿雜林。25及69建號為農舍,現無人居住,且314 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僅點交:
4.
315地號,其餘部分不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 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6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依規定農地及農地一併移轉,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12.
稅捐稽徵單位 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3.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4.
投 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 舍。
1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 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